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金某某,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3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新吴区**街道**居委**号。被告人金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3年1月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江苏路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傍晚,被告人金某某与他人共同饮酒,后于同日19时30分许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号牌号码为苏MC****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厚鸿路盛家桥小杨理发店进行理发,后在该理发店发生纠纷,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被告人金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主动报警,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刑事摄影照

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或者收集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提供的抽血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龙前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新吴区**街道**居委**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