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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91********,满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址:河北省沧县**乡**村。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甲酒后驾驶冀J*****号轿车车行驶至沧县**村金某乙门前处时,金某甲以挡道为名将袁某某停滞在门前的昌河牌汽车砸坏。经鉴定,金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9.31mg/100mL。被告人金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采血记录、说明、调解书、修车票据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5月13

附:1、被告人金某甲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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