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3010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庄**路**号,现住户籍地。2018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害驾驶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红色大众牌甲壳虫轿车在行驶至汇丰路与汇宁街口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4.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华
附: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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