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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村人,2019年5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无证驾驶着一辆车牌号冀A2****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行驶至阜城县**小区西边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2.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阜城县交通警察大队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等;

2、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3、视听资料;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

3、光盘两张;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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