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3********,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 现住民权县**镇**村委。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8日21时45分, 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兰考县程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兰考县张君墓第二高级中学门前路段时,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金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41.9mg/100ml。
被告人金某某在现场被查获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测试照片、证明材料;2.被告人金某某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金明明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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