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91********,回族,本科文化,暂住卢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8年12月19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卢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4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豫*****号轻型皮卡车在**镇**路****馆吃饭并喝酒后,驾驶车辆返回**乡,行驶至**路与高速路口交汇处,将车辆停放在路中间(未熄火)并趴在方向盘上熟睡。8时10分许,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金某某带至中医院抽血。经三门峡市物证鉴定所鉴定:金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出警、抽血视频等资料;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卢氏县**乡**组其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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