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33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6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3****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由东往西行驶至新江路路口时,与等待红灯由陈某某驾驶的浙B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某驾车右转沿新江路行驶至园丁路路口掉头回到现场,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金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259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234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抽血及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国荣

二○二一年三月五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号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88********)。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