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北省嘉鱼**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住嘉鱼县**镇**大道**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鄂L*****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嘉鱼县高铁岭镇石泉村三组刘家湾路段。因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致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经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金某某抽取血样的视听资料;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民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嘉鱼县**镇**大道**号**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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