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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10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03时03分,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鄂A****3号灰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本区岱黄高速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岱黄高速府河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被告人金某某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1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和驾驶资格信息、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3.抓获经过;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查获及抽血视频;6.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21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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