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湖北省潜江市**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0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鄂N0****号“东风”牌中型载客汽车(核载19人),在潜江市渔阳镇桥头接学生后沿渔洋工业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渔洋方桥闸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清点车上乘客,其中学生46人,司机1人,合计47人。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助调查的复函、学生花名册、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蔡某某、林某某、吴某乙的证言;3.现场照片;4.视听资料;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悦婷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8514****)。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