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65********,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鄂D****0二轮摩托车,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荆州区**镇**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对金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95mg/l00ml,后采集其血液样本。经鉴定,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查获、抽血、送检光盘;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才军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联系方式1343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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