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圩**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13日,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T6***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由北往南方向,02时30分许途经人民大道霞山法院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方某某、刘某某查获,交通警察现场对金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44mg/100ml。提取金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金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68.543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犯罪前科证明;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5.广申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116号《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血液检测酒精浓度为168.5433mg/100ml,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院对其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静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圩**号,联系电话:15768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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