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7********,汉族,初中肄业,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6月12日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0时12分,被告人金某某驾驶川C7****小型轿车行驶至自贡市自流井区富台山隧道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毫克/100毫升,随后被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3.4毫克/100毫升。金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挡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保险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二、证人万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检查笔录;

六、挡获、抽血、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成平

2020年3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