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工业园区**新村**区**幢**室。被告人金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金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苏州工业园区莲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莲塘路035路灯杆处发生单车事故,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金某某所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牌二轮摩托车1辆(照片);
2.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卫
检察官助理:孟祥威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联系电话:1536539****)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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