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6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莫旗**镇,现住莫旗**镇**家属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3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22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黑B*****号白色大众牌车辆上路行驶。当其驾车至莫旗尼尔基镇幕仁三期绿野健身房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87mg/100ml。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才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住莫旗**镇**家属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一张,电子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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