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90********,蒙古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组,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体育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万正路交叉路口西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金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159.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燕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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