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51980********,朝鲜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村委**组,现住青岛市即墨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阳区文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圣富花苑小区南门东约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抽取的金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49.7mg/100ml,为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于其住处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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