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221011982********,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无号五羊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自麻城市鼓楼办事处七里岗村向城区方向行驶。14时40分许,行驶至麻城市城区沪蓉大道三桥中段处路段时,追尾前方同向汪某某驾驶的鄂******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造成汪某某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某血液中有乙醇成含量为256.76mg/100ml。

被告人金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现场照片;4.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江帆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