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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姓名

金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71年**月**日

文化程度

大学本科

身份证号码

2302021971********

职业

北京市****有限公司经理

住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户籍地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

日期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19年10月25日

拘 留( √ )

日期

2019年10月22日

办理案件流程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4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京Q****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岗地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

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罪名认定

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 √ )

坦白( √ )

自首( )

立功( )

前科( )

累犯( )

其他情节( )

量刑建议

拘役

两个月

罚金

两千元

备注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此 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恩珠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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