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二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9********,汉族,大专文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15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9年9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四日,同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7时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新能源轿车行驶至静安区汶水路出共和新路东约100米处,因酒力发作,将车停于机动车主道上,坐在驾驶室内打盹休息。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特保巡逻时发现该情况,遂呼叫民警到场处置。被告人金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驾车逃逸。逃逸途中,因车辆电力不足,金某某将车停至静安区灵石路695号珠江创意园区内充电,其本人继续在驾驶室内睡觉,直至被民警抓获。经现场检测,其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30mg/l00mL。后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3.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人崔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至汶水路主干道停下休息,后驾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事实。
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及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视频,证实被告人金某某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收集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驾驶资格及驾车时的车况等情况。
5.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金某某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晔
检察官助理:周妍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60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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