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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59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22301986********,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因吸毒被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3月被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抓获,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东莞市樟木头镇新兴街从南城路往莞樟路方向行驶至18号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倒地,造成金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8.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金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联系电话138*******)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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