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02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住义乌市**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与朋友在义乌市**路的一家饭店吃晚饭,期间其喝了三杯泸州老窖白酒,后至义乌市**小区附近的KTV唱歌,期间其又喝了五、六瓶百威啤酒。同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5****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次日0时2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义乌市**街道**小区**栋处交叉路口倒车时,碰撞由沈某某驾驶的浙GM****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某无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金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被告人金某某已赔偿沈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驾车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发还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协议书,收条,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及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金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丹萍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义乌市**街道**村**组,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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