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6********,汉族,初中文化,仙居县三千院饭店厨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暂住仙居县**街道**村**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1日23时32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7P****小型轿车在本县仙清线石板路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9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