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49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01021965********,汉族,大专文化,蜀山区望江西路西湖国际广场C座1213室皖为电器送货员,户籍所在地瑶海区**路**社居委集体户,现住本市瑶海区****号楼***室(公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拘留,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皖A*****小型轿车,沿本市临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郎溪路交口,遇交警设卡检查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住本市瑶海区****号楼****室,电话1395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