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76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党员,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2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滑集镇崔寨路段处追尾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拖拉机尾部,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尹小燕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乡**村委**号;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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