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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35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 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太仓市**镇**街**号。被告人金某某曾因赌博,于2003年7月17日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曾因赌博,于2005年9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罚款一千元;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8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18年8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金某某曾因犯销赃罪,于1996年2月9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苏E7****小型轿车,从太仓市沙溪镇归庄羊庄出发,行驶至常熟市支塘镇何市文体公园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金某甲、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铭科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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