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42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01962********,朝鲜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海南省海口市****公司退休职工。家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号楼**单元**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9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2日01时48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3P****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大厦停车场出口时,该车车尾倒车时与停车场道闸横杠发生碰撞,造成停车场道闸横杠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停车场收费亭值班人员要求被告人金某某赔偿未果后报警求助。被告人金某某随即乘出租车逃离事故现场,后在抵达住处附近后又返回事故现场被接报赶至处理事故的民警查获。被告人金某某未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5.83mg/100ml。
被告人金某某负上述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建军
2018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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