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2000********,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村**号。2020年5月2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罚款10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5时45分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仍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88.3mg/100ml)驾驶浙A9****号小型轿车沿建德市**街道**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处,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生宏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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