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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二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汽车搭载乘员陈某某等人行驶至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川菜体验街天香街路口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1mg/100ml。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金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其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瑞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联系电话:1368906****

2.诉讼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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