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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锡市**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住无锡市惠山区********室(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金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BW****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洛社高中西侧路段向北右转弯过程中,在路左遇对向胡某某驾驶的苏BN****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金某某弃车逃离现场,指使张某某顶包,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于当日凌晨2时许将金某某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9mg(乙醇)/100ml(血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获经过,摘录的人口基本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详细信息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晶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镇**路**号**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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