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现住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9日退回民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乐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9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甘G1***1号小型轿车,从民乐县城*市场出发行驶至县城永鑫十字时,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对金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盘查,金某某驾车逃跑,当金某某驾车行驶至县城乐民小区东区时,将被害人党某某、杨某某、马某某撞倒。遂民警当场控制金某某,经酒精呼吸仪检测,金某某呼气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后民警带金某某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抽取新鲜血液。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68mg/100ml。经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党某某、杨某某、马某某无责任。经民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党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4000元,被害人杨某某、马某某对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检测单,查获经过,事故处理协议书,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小燕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民乐县*镇*村*
组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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