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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金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塑料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街道**花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村**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22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已报废的苏EQ****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相城区北桥街道圣水湾KTV出发,行至下塘街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7mg/100ml。

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如实后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茅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玲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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