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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9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现住下花园区**号楼**单元**室,2020月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依法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已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冀GZ****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从下花园区私房菜饭店出来,沿西花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花园路南口处,被执勤交警查扣。 经鉴定,金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4mg/100ml。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户籍证明;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查处经过;4、信息查询结果单;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6、血样提取登记表;7、工作说明一组。

二、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五、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佟玉利

                              检察官助理:祁玉春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下花园区**号楼**单元**室

   2.刑事侦查卷1册和提起公诉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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