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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22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临海市**街道**街**号,现住临海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赌博,于2009年2月1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四千六百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2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因赌博,于2013年3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1****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君泰大酒店驶往临海市大田街道,0时37分许,途经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西路与云塘路路口时,发现前方设卡检查,遂弃车逃跑,随即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过车记录、行车轨迹示意图、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查案经过;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获、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红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3666****。

2.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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