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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41988********,朝鲜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务工,暂住建德市**街道*幢**楼出租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街**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76.1mg/100ml)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建德市**街道**广场驶往**村,1时30分许,途经**路与**路路口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婧

                             2020 93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书》

4.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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