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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缙云县**镇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有关规定,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2月 23日 19 时 56 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K2G****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缙云县壶镇镇人民路粗菜馆门口路段时,与停在道路东侧停车位的浙K829N6小型轿车、浙K9455J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9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被告人金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还查明,被告人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相关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具有自首、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伟珍 

2020年5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

2、案件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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