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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303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盗窃于2019年8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驾驶浙C36****小型轿车,沿龙港市**路北往南方向行驶,当日0时5分许,途经龙港市**路**号前路段时,车辆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浙AD1****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验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陈少芸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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