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940号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大,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和朋友在长沙县**街道“新麦克”KTV唱歌,期间饮用了啤酒。当晚23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长沙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长沙县**镇**道1603KM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对被告人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毫升/100毫升。随即民警将被告人金某某带至长沙县安沙镇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7毫克/100毫升。

2019年11月6日,民警将被告人金某某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在拘役二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东南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