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73********,汉族,本科文化,系苏州**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工业园区**家园**幢**室。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牌号苏 EY****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东方大道、金堰路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邢赛英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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