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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57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正光路101号院7号楼2单元1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同年1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0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1N2H5号本田牌小型轿车从郑州市东风南路正光路附近出发,途经东风南路、北三环快速路、中州大道主干道、未来路,后沿金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未来路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金某某抽血检测,金雪杰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85.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卡口信息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某

助理检察员:杨某某

                             二○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3990556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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