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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员工,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N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碑林区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醇浓度为135.2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

2.抓获经过;

3.现场血液酒精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

4.血醇检测报告及告知笔录;

5.被告人及驾驶车辆照片;

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

7.户籍信息;

8.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克亮

检  察  官:蒋艺华

检察官助理:张高超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562****;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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