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30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高县胜天镇新胜街2号新概念KTV饮酒后,驾驶粤******轿车从新胜街2号出发送亲戚,在返回到新概念KTV楼下停车过程中,与李某某停在楼下的川******轿车发生刮擦,随后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其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77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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