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7********,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天桥区**镇**号。2009年12月1日,因犯强奸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9月23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1年9月23日至2013年7月8日)。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二环西路高架路行驶至本市市中区刘长山延长线绿地欢乐颂附近时被设点检查的交警查获,公安人员发现被告人金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2mg/100ml。
2020年1月13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刑事判决书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刑事犯罪前科、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检察官助理:尹亚萍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28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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