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1********,汉族,大学文化,原玉环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玉环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留置。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26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其担任玉环市建设办公室工程一科科长,玉环市城市建设集团(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副总经理、城建集团工程管理部实际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110.25万元:
1.2009年7月,被告人金某某向玉环县某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8月更名为浙江某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提出入股该公司,张某甲因被告人金某某当时担任玉环市建设办公室工程一科科长,可以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承接工程带来效益便同意其入股,被告人金某某向其支付18万元的股权转让费,获得该公司30%的股份,并将自己的股份挂在张某甲名下。2010年,被告人金某某和张某甲分别将各自5%、10%的股份转让给陈某某。
2009年年底,被告人金某某以公司未见效益,便以利息为名向张某甲索要钱款。2010年1月至2020年2月,该公司股东张某甲、陈某某为了谋求以及感谢被告人金某某给予某乙公司工程方面的关照,在被告人金某某未提供任何劳务的情况下,以“工资”的名义送给其39.05万元,以“奖金”的名义送给其48.8万元,共计87.85万元,被告人金某某均予以非法收受。
2.2010年,玉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李某甲送给时任玉环市建设办公室工程一科科长的被告人金某某20%干股,后将被告人金某某的干股调整为30%。2012年农历年底、2017年农历年底、2018年农历年底,李某甲、李某乙为谋求以及感谢被告人金某某在工程方面的关照,先后三次以该公司干股分红名义送其9万元现金、5万元现金、2.5万元现金,共计16.5万元,被告人金某某均予以非法收受。
3.2014年12月,温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玉环市车站南路(三潭路至珠港大道)建设工程。2016年农历年底,该工程的施工负责人王某某为谋求以及感谢被告人金某某在工程方面的关照,在城建集团被告人金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20张共计2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被告人金某某予以非法收受。
4. 2013年至2018年,浙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玉环市中共玉环党校(玉兴西路)道路工程、玉环市坎门街道文旦河截污纳管工程、玉环市广陵路(泰安路-玉兴路)交通提升工程等工程。2017年3月,该公司总经理赵某某为谋求以及感谢被告人金某某在工程方面的关照,免除了被告人金某某的1.4万元债务;2017年农历年底、2018年农历年底,赵某某先后两次在城建集团被告人金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好多多超市卡0.5万元、大润发超市卡0.5万元,共计1万元,被告人金某某均予以非法收受。
5. 2017年7月,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中标玉环市城区道路玉兴路提升工程。2017年农历年底,该工程施工负责人郑某某为谋求以及感谢被告人金某某在工程方面的关照,在本市玉城街道新世纪小区附近送给其15张共计1.5万元的大润发超市卡,被告人金某某均予以非法收受。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金某某主动至玉环市监察委员会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7月27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其城建集团的办公室被玉环市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带至台州市留置点玉环留置分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履历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核准表、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变更审核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玉环市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共玉环县建设规划局委员会文件(玉建党[2004]17号、玉建党[2007]10号、玉建党[2007]10号、)、浙江玉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玉建[2013]4号)、玉环县人民政府文件(玉政发[2002]20号、玉政发[2012]55号),关于同意变更浙江玉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批复(玉国资委[2012]29号、玉国资办企[2014]94号)、关于下达变更浙江玉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的通知(玉国资办企[2013]81号)、关于同意变更浙江玉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批复(玉国资委[2012]60号)、中共玉环市委办公室文件(玉市委办发[2018]30号)、会议记录、情况说明、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工程情况、建设工程合同书、造价表、预算表、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竣工报告、决算书、会议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专题会议纪要、银行流水、账户明细、存款凭证、通用凭证、奖金、分红报销单、工资报销单、高温补贴、中秋补贴单、委托中介转让房产协议等材料等;
2.证人 陈某某、张某甲、林某某、左某某、吕某某、曾某某、郭某某、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张某乙、孙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悔过书、自我交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0.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洁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10卷、强制措施材料1份、证人名单1份、委托中介转让房产协议等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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