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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受贿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4196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苏州**服务中心综合管理科**,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苑**幢**室。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苏州市虎丘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 年6月23日被解除留置措施,同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虎丘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先后利用担任苏州**服务中心综合管理科(原综合管理部)**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王某某、崔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沈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13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五次非法收受苏州**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苏州**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股东王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47000元、价值人民币2130元的华为手机1部,为其谋取利益。

2.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非法收受苏州**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员工徐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3. 2018年4、5月一天,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苏州**服务中心,非法收受苏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吴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4.2019年7月一天,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苏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现金人民币8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归案后,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

2. 书证:劳动合同书、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等;

3. 证人王某某、崔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小军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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