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某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哈尔滨市双城区金城乡金河村村道食杂店附近,捡拾到李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2321011972********,准驾车型B2)1本,将该驾驶证的照片替换为本人照片后使用该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3月4日22时30分许,金某某驾驶黑A****6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行驶至公滨路电碳路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在要求其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时,被告人金某某出示了该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2.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玉红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