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067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现住瑞安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现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郑某某(已判)在瑞安市**镇**酒店内将被害人陈某某(已判)强奸。当日,郑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金某某通过被害人陈某某上班场所的领班尹某某(已判)找到陈某某,对其许以人民币五万元的利益和劝说,让其到司法机关改变陈述,称系自愿与郑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陈某某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被告人金某某的说法改变陈述,导致郑某某涉嫌强奸罪证据存疑,于2019年11月15日我院不批准逮捕而释放。
2019年11月17日经黄某某、郑某某联系公安经办人准备次日投案的被告人金某某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病情诊断书、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存款凭条 、情况说明、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某、尹某某、汪某某、邓某某、詹某甲、詹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相迪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瑞安(1390687****)。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情况说明一份、笔录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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