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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潘集区**路**号(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19年10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东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2019年10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12月2日被告人金某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复议,2019年12月10日本院批准逮捕,12月24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金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5月14日退回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金某某以朋友淘宝刷单需要银行卡为由,以每套1000元左右的价格向其朋友杨某某、陈某某合计收购五套银行卡(包含银行卡、U盾或者电子令牌、手机卡、办卡人身份信息)。被告人金某某将收购的套装银行卡每套以14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孔某某(另案处理),以赚取差价。

1.办卡人:杨某某,身份证号码:3404062000********,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分行潘集支行,银行卡号:621226*********0758.

2.办卡人:杨某某,身份证号码:34040620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石牌支行,银行卡号:621700**********3446.

3.办卡人:杨某某,身份证号码:340406200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银行卡号:623052*********3278.

4.办卡人:陈某某,身份证号码:3404061999********,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分行潘集支行,银行卡号:621558********7506.

5. 办卡人:陈某某,身份证号码:3404061999********,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南潘集支行,银行卡号:621669*********992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

2.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及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孔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证言;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姝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物品清单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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