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18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东阳市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张某某带领协警卢某某等人在本市白云街道书院路与平川路路口查处电动车违法行为。当日1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至该十字路口时,被协警卢某某拦下。被告人金某某不愿接受处罚并想推车离开,于是卢某某就拔掉电动三轮车钥匙并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接受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遂朝卢某某左手咬去,拿回钥匙后继续推搡卢某某,并用拳头打了卢某某一拳。经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归案经过等书证;
1证人卢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1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
1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娇艳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阳(1381993****);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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