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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组**号,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路有声有色KTV内打架,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吴井派出所接警后,民警方某某带领辅警杨某某等人前往处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金某某对方某某、杨某某进行辱骂,并将自己手上的血甩到方某某、杨某某的脸上及身上,且甩手时打到辅警杨某某的脸部,导致其脸颊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阻碍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军民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本案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各一张;本案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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